市直各單位,各縣(市)區、開發區財政局:
為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,減輕供應商負擔,我市自4月1日起全面免收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(以下簡稱履約保證金),具體通知如下。
一、做好新老政策銜接
對4月1日前已發布采購公告的信息化和醫療項目,如采購文件明確要求供應商繳納不超過合同金額2%的履約保證金,則可以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繳納比例簽訂采購合同,合同結束后按時退還履約保證金。其他情況一律不得在合同內容中設置履約保證金收取條款。
二、做好存量履約保證金清退
對4月1日前已收取的履約保證金,繼續嚴格按照《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提升工作舉措的通知》(合財購〔2022〕 204號)要求的時間節點,按時退還供應商履約保證金。
三、不得變相收取履約保證金和沒有法律依據的質量保證金
采購人(預算單位)不得通過截留政府采購項目款、要求供應商出具保函等形式變相收取履約保證;不得收取沒有法律依據的質量保證金和其他形式的隱形保證金。
四、做好合同違約風險防范
采購人(預算單位)要加強合同違約風險防范,在合同雙方充分溝通協商的情況下,通過補充合同違約追償條款等形式,確定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配套機制。
五、關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
未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,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;必須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,應當按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。
合肥市財政局
2023年3月30日